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住址张北县**镇**小学北侧平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由张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Y****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永义大街与定远路十字路口西侧路段处跨线与由东向西郭某某驾驶冀G3****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渠振兴
检察官:宋 梅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