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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务农,无前科。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00时许,梁某某酒后驾驶冀A*****牌号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至赞皇县永孤路1公里上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抽取血液送至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46.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前科、身份、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及照片、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期二个月执行,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连绪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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