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浙JH****号小型轿车,途经温岭市新河镇木城河村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浙JW****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导致对方轿车再次碰撞道路西边护栏,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测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梁某某现已赔偿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林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