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2********,畲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社区居委会**巷**号**栋**楼**房,现住三亚市**路**家园**期**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琼BH****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下洋田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17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路**家园**期**栋**房,联系电话1387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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