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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7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8时30分许,大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巡逻至大鹏新区坪西路观音山高架桥路段时,发现粤B9S****号牌小型汽车停在路边,驾驶员在主驾驶位上睡觉。执勤民警将驾驶员梁某某叫醒后发现其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随即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46.2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玲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梁某某联系电话为158*******,担保人杨某某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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