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23时许,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珠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松鹤西路云兴路路口处,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5.证人庄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琼
检察官助理:高程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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