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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现住临武县**花园**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武县公安局审查,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进行侦查。于2020年9月27日被临武县公安局传唤归案,当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由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10分许,黄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武县**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与**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因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沿**北路由南往北行驶的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的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梁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20年8月18日,广北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150号《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从梁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5.432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被临武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文书;2.证人证言:黄某某、黄某甲、刘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样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广北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150号;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95.432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建议执行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贵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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