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4331011994********,苗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吉首市**乡**村**组,现住吉首市五里**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2时许,梁某某驾驶号牌为湘******本田二轮摩托车,从乾州小溪桥沿西一环G209复线往吉首市五里牌方向行驶,行驶至西一环黄莲洞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79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9月25日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同年10月9日被立案侦查;现场照片,证明2019年9月25日晚,梁某某驾驶湘******号摩托车被查获;
吹气测试单和吹气照片,证明梁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22:34-22:42在西一环黄莲洞现场吹气,酒精含量显示为114.6mg/100ml、117.6mg/100ml;抽血照片和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梁某某因涉嫌醉驾被抽血送检的事实;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梁某某持有准驾E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梁某某身份属实且已成年。
2.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供认2019年9月25日晚,在乾州小溪桥田家园铁板烧店子喝酒后,驾驶湘******二轮摩托车回吉首市五里牌,从乾州小溪桥行驶到西环线黄莲洞路段时,被交警查获。
3.鉴定意见: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明梁某某血样中测出乙醇含量为117.7987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生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中,电话1990743****。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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