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市,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因传唤不到案,于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其舅舅戴某甲家吃晚饭时喝了半杯邵阳大曲白酒,后到其亲戚戴某乙家中喝了一杯自酿米酒,又在涟源市白马镇政府门口的菊红批发部喝了半杯邵阳大曲白酒。2019年9月21日8时许,梁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至白马镇政府门口的菊红批发部购买了一瓶125ml的邵阳大曲白酒,在店中将该瓶酒喝完后便驾驶红色二轮摩托车往涟源市白马镇隔山村行驶,行驶至白马镇师乐村时摔倒受伤。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发现梁某某身上散发酒气,随后民警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梁某某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80mg/100ml,后经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56.12mg/100ml。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因梁某某传唤不到案,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在涟源市白马镇松柏村六组将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2. 证人戴某丙、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血样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4.光碟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