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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某,男,生于19******日,身份证号码622801********1438,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朋友赵某某的甘M*****号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车辆行驶至庆阳市***医院对面路段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2019年9月29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登峰

2020年217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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