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4********,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0月2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登白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冶镇塔庙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7.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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