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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乡**村****号,住德化县**镇****开发区****宿舍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晚22时14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德化县**镇**大道****土菜馆出发,至**大道****公园前路段时,驾车冲过德化县公安局民警在此处设置的查酒驾关卡,后行驶至**镇****超市前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梁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1.62mg/100ml。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华闽司鉴[2020]毒(醇)鉴字第5233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锦川

检察官助理:苏龙川

20201117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德化县**镇****开发区****宿舍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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