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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三部刑诉〔2021〕24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甲醉酒后驾驶浙C35****小型轿车,途经苍南县龙金大道13KM+680M路段,未注意安全驾驶,车辆碰撞由林某某驾驶的浙C3457W小型越野客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甲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交警带回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告人梁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33mg/100ml。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醉酒驾驶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门诊医疗证明书、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以恒

检察官助理: 颜莉莉

2021128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在家(13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5份。

4. 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表1份。

5. 移送诉讼证据卷1卷,移送文书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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