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灞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陕A****1黑色本田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国际港务区地铁站时,被民警查获,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将梁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留样和尿检,经血醇鉴定报告显示梁某某血醇浓度为147.4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违法自述、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户籍信息、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态度良好,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涤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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