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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9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8日1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邹台线6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梁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7.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德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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