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在家喝了三瓶550ml的青岛啤酒。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湘******从家里出发,经雅塘路、曙光路,然后沿曙光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红花坡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永清
检察官助理:陈事成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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