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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31972072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阎良迎宾大道21区*栋*号,住本市未央区未央路市政鑫苑小区*号楼*室。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日21时35分,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1C***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雁翔路行驶时,被交警曲江大队民警查获,驾驶证被扣留。之后梁某某继续驾驶车辆行驶,22时30分沿本市莲湖区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8.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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