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5********,户籍所在地: 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0时3分,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辽P****G号红色大运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立山胜利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灵山检查站北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带到鞍山市第三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辽阳襄平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检验结果为: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4.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信息、提取血液登记簿、鉴定告知笔录等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辽襄鉴[2019]检验鉴字第751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绍强
代理检察员: 马玉翠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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