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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07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78********,汉族,初中肄业,公司职员,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梁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2月被涟水县公安局罚款贰佰元。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3时06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在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苏AV****牌号的小型轿车沿本市鼓楼区安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崮山路路口附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因其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值为168mg/100ml,涉嫌醉酒,公安机关依法带其到医院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9月4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2.2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行为,已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十元并已经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鹏

                                 检察官助理:朱  琳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70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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