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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65********,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11日;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6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K号牌丰田牌轿车行驶到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农商银行门前路段时与马来友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民警赶到现场勘查时,发现梁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其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天英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梁永义,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6511240012,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乡牧牛村堡东组10-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永义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11日;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6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梁永义饮酒后驾驶辽A0G35K号牌丰田牌轿车行驶到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农商银行门前路段时与马来友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民警赶到现场勘查时,发现梁永义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其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梁永义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来有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永义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永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永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永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英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永义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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