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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94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大洋镇**村**号(以上系自报)。2018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桂R6****号两轮普通摩托车载被害人覃某飞、陈某辉、韦某林至我市小榄镇**道**对开时,因操作不慎致车辆碰撞道路中间隔离带而肇事,造成其本人下肢瘫痪、被害人覃某飞、陈某辉、韦某林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梁某某在小榄人民医院被交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3.4mg/100mL。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7**)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盘1张。

3、涉案物品均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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