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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79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06时32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BD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光明区根玉路玉某某路段时,该车车头与李某某驾驶的粤B*****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梁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刑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纯梓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联系电话为152*******,担保人黄某某联系电话为1366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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