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加工厂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桂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9.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 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三册,二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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