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62********,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学本科文化,2005年5月至2018年12月任田家庵区**局副局长,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任田家庵区**局党委副书记;2019年至案发前任田家庵区**局党委副书记,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路**社区**室。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9月3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淮南市田家庵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05年5月至2018年12月担任淮南市田家庵区**副局长,分管基教科、计财科、教研室、项目办等;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担任田家庵区**局党委副书记,分管基教科、教研室、成教、电教馆等;2019年至案发前任田家庵区**局党委副书记,分管基教科、项目办等。2019年6月淮南市田家庵区**局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梁某某任组长,全面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监督管理工作。
被告人梁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7.9万元,为他人谋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杨某甲贿赂共计人民币17.6万元现金及3000元购物卡。
为实现“免试就近入学”、“阳光招生”、“ 统一、规范、公平”的原则,田家庵区**局规定公办学校就读需按照“两个一致”即“入学儿童少年的户籍与其法定监护人一致,户籍地址与房产证登记地址一致”。
2018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田家庵区学校领导“打招呼”,为杨某甲介绍的学生违规办理入学手续,事成之后,2次收受杨某甲贿赂共计人民币4万元和价值3000元购物卡。
2019年,杨某甲又陆续提出让被告人梁某某帮助解决学生入学问题。之后杨某甲伙同他人通过办理假证的方式,陆续为多名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报名结束后,杨某甲按自己的标准3次送给梁某某人民币10.6万元、1.5万和1.5万元。
2.收受刘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5年、2016年和2018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刘某某中标田家庵区**局“一师一优”录播室、“班班通”项目提供便利。事成之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5年、2016年分别收受刘某某贿赂人民币20万元;2018年收受刘某某贿赂人民币10万元,3次共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50万元。
2019年7月17日杨某甲因为他人制作假证违规办理入学手续,被公安机关查处。杨某甲妻子张某某将情况告知梁某某,梁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退给张某某人民币14万元。
2019年8月5日,田家庵区监察委员会从张某某处扣押梁某某退回的14万元。
2019年9月2日梁某某妻子赵某某退缴6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文件、通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转账凭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段某某、周某某、蔡某甲、蔡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宫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郑某某、杨某乙、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67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维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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