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市旺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广州市海珠区**道**号**院**(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梁某某在荔湾区经营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以介绍工程为由,与被害人宋某林、李某、林某安、石某兵、陈某金、石某、许某平、李某兵8人签订虚构的工程合同,收取被害人保证金后用于挥霍,并用打借条、拉黑被害人电话等方式拒还保证金。被告人梁某某骗得上述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3898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8日,经涛旺公司员工王某介绍其老板梁某某有工程施工分包,李某、宋某林、李某甲、李某琼签订增城电力地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宋某林、李某共计转入人民币40万元至李某琼名下。2018年1月19日,宋某林、李某与被告人梁某某在涛旺公司分别签订了关于在深圳施工雨污分流的两份《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并将上述40万中剩余的35万元作为该工程的保证金。后被害人宋某林、李某发现合同约定的工程并不存在,要求被告人梁某某退还保证金,梁某某遂与宋某林、李某先后签订《工程项目未履行,个人还款协议保证书》,承认工程系虚构并承诺还款及赔偿损失。但梁某某一直未有还款,造成被害人宋某林、李某直接损失共计35万元。

2.2018年1月19日,被害人陈某金与被告人梁某某在涛旺公司签订关于在深圳施工的“公明市政”《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约定将梁某某于2017年向陈某金借款的23万元人民币转化为工程保证金,陈某金又先后转账7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补足30万元保证金。后被害人陈某金发现合同约定的工程并不存在后,要求被告人梁某某退还保证金,但梁某某一直未有还款,造成被害人陈某金直接损失共计30万元。

3.2018年1月,被害人石某兵与被告人梁某某签了关于在南山区施工的“深圳市政”雨污分流的《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石某兵陆续转账198985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工程保证金。后被害人石某兵发现合同约定的工程并不存在,要求梁某某退还保证金,梁某某遂于2019年3月28日写下借条却一直拒不还款,造成被害人石某兵直接损失198985万元。

4.2018年1月20日,被害人许某平、杨某红与被告人梁某某在涛旺公司签订关于在深圳南山、光明施工的《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许某平转账2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工程保证金。后被害人许某平发现合同约定的工程并不存在,要求梁某某退还保证金,梁某某遂于2019年2月2日写下借条却一直拒不还款,造成被害人许某平直接损失20万元。

5.2018年1月29日,被害人林某安与梁某某与被告人梁某某在涛旺公司签订关于在花都施工污水管网的《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林某安转账15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工程保证金。后被害人林某安发现未有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要求梁某某退还保证金,梁某某遂于2018年6月12日写下《承诺书》却一直拒不还款,造成被害人林某安直接损失15万元。

6.2018年6月1日,被害人石某与被告人梁某某在涛旺公司签订关于在海珠区施工的雨污分流《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石某转账2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工程保证金。后被害人石某发现合同约定的工程并不存在,要求梁某某退还保证金,梁某某遂于2018年7月4日写下《承诺书》,迫于石某欲报案压力,被告人梁某某退还石某6万元,造成被害人石某直接损失14万元。

7.2018年6月4日,经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敬某辉与被害人李某兵签订关于在海珠区施工的雨污分流《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并加盖涛旺公司公章,李某兵转账2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工程保证金,梁某某于2018年6月5日出具借条并约定两个月内从工程款付还。后梁某某一直未有工程介绍,被害人李某兵要求梁某某退还保证金,梁某某遂以打欠条的方式一直拒不还款,造成被害人李某兵直接损失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转账截图等书证;

2.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借条等物证;

3.证人王某、陈某茂、吴某斌、向某雄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宋某林、李某、林某安、石某兵、陈某金、石某、许某平、李某兵的陈述;

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账单等电子数据。

(二)诈骗罪

2018年6月,被告人梁某某以介绍工程给被害人刘某清儿子刘某为由,向刘某清借款人民币18万元,刘某转给18万给梁某某后,梁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出具借条并约定8月25日付还。后梁某某从未分包工程给刘某做,亦拒不还款,造成被害人刘某清直接损失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单等书证;

2.借条复印件等物证;

3.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清的陈述;

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虚构工程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东

2020年5月2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10册,光盘7张;

3.依法缴获的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