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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阳春市人,身份证号码440727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因严重疾病于2018年9月3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8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没有取得岑某某、刘某某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刘某某名义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桉树林木转让合同》,擅自将其代岑某某、刘某某管理的位于阳春市春城七星村委会沙塘岗村、阳春市春城蟠龙村委会垾坪村、阳春市春城蟠龙村委会新寨村的山林转让给陈某某,骗取陈某某款项20万元,并将该情况向岑某某、刘某某隐瞒。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14日,梁某某在未取得岑某某、刘某某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刘某某名义与陈某某签订《桉树木转卖合同》,将刘某某位于阳春市春城七星村委会沙塘岗村共120亩山林以13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陈某某,收取陈某某交来的定金35000元。 

2、2015年8月5日,梁某某在未取得岑某某、刘某某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刘某某名义与陈某某签订《桉树木转卖合同》,将刘某某位于阳春市春城蟠龙村委会垾坪村、新寨村共1034亩山林以14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陈某某,收取陈某某支付的定金130000元。2015年8月11日,陈某某在不知道刘某某的山林有纠纷、不能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该山林以2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简某某,并收取简某某定金200000元。2015年8月25日和9月11日,梁某某又以加快办理采伐证需要资金为由向陈某某共借款3.5万元,约定该借款从转让款项中抵扣。 

另查明,梁某某已还清20万元款项给陈某某,陈某某对梁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 4.相关的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梁某某已全部还清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颜

2019年92

附:1、案卷材料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2张。

    2、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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