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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失火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51********,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6日上午九时,被告人梁某某从家携带祭祀用品开车到**村居民区北约1.5华里处墓地。到达墓地后用从家带来的打火机点燃烧纸,不慎跑火,将周围杂草引燃,引发林地失火,经科尔沁区林地毁坏工程鉴定工作组对此火灾现场出具调查报告,过火总面积57.2亩。其中有林地56.824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粱某某在林地内给已故亲人上坟烧纸,不慎跑火,引发林地火灾,过火总面积57.2亩。其中有林地56.8245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宙明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证据目录1份、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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