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51********,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6日上午九时,被告人梁某某从家携带祭祀用品开车到**村居民区北约1.5华里处墓地。到达墓地后用从家带来的打火机点燃烧纸,不慎跑火,将周围杂草引燃,引发林地失火,经科尔沁区林地毁坏工程鉴定工作组对此火灾现场出具调查报告,过火总面积57.2亩。其中有林地56.824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粱某某在林地内给已故亲人上坟烧纸,不慎跑火,引发林地火灾,过火总面积57.2亩。其中有林地56.8245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宙明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证据目录1份、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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