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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失火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粱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196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编号:53012919660701076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住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寻甸县公安局森林公安依法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7日以被告人粱某某涉嫌放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胜利社区自家包谷地里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依次点燃四堆杂草,由于风势较大,火势迅速扩散,被告人梁某某积极参与扑救,因火势过大,无法扑灭,火势就顺着地埂上的杂草烧到白家坟山,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梁某某急忙打电话请其女儿陈建某报警,后经护林员、消防队、专业扑火队、干部、群众等及时赶到全力扑救,才将山火扑灭。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山火过火林地面积8.067公顷(121.005亩),其中:有林地2.968公顷(44.520亩);宜林地3.715公顷(55.725亩);未成林地0.746公顷(11.190亩);灌木林地0.638公顷(9.570亩)。过火区域内林木合计15516株(丛);原有立木蓄积70.508m³(材积44.7727m³),其中:云南松3132株,原有立木蓄积62.5453m³(材积39.7162m³);华山松127株,原有立木蓄积7.9631m³(材积5.0565m³);柏木幼树4630株;杂灌7627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提某某、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野外用火时,因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因而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超群

2020年4月30日

附:1、公安机关侦查卷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2、被告人梁某某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828873****,保证人梁满,联系电话159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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