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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妨害作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5********,汉族,大学本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街**委**组,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9日,李某甲、刘某某通过朋友孙某某在被告人梁某某处借款3万元用于“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投资,之后李某甲、刘某某没有偿还借款。2019年1月4日,梁某某到甘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某、李某甲,在起诉过程中,刘某某、李某甲一直没有到庭,梁某某就指使朋友房某某、万某某到甘南县人民法院作虚假证言,甘南县人民法院在2019年8月12日判处李某甲、刘某某败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认罪认罚承诺书、到案经过、甘南县人民法院卷宗、李某甲出具的谅解书等;

2.证人李某甲、孙某某、房某某、万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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