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4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马坊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9时许,马坊派出所民警胡某某在平谷区**镇**村污水改造工地现场依法出警处置警情时,被告人梁某某抓拽胡某某衣领并扇耳光,造成胡某某面部受伤。被告人梁某某于当日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民警受伤照片、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诊断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倪某某、周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光盘、宣拘录像光盘;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邰桂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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