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82********,汉族,文盲,无业人员,现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封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封开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2020年9月15日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2020年10月23日鉴定完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0时14分,封开县公安局连都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转报,称在广东省封开县连都镇清水村有人偷采河砂,随即,封开县公安局连都派出所民警联同连都镇政府工作人员梁某甲等一行8人到封开县连都镇清水村委会依法开展河砂执法巡查工作。开展巡查工作过程中,巡查人员发现梁某某及其儿子梁某乙驾驶拖拉机拉着一车河砂,涉嫌非法开采河砂,便将二人截停盘问。在执法过程中,因巡查人员梁某甲阻止被告人梁某某接听电话,梁某某便从拖拉机副驾驶座位下拿出一把柴刀阻止执法,梁某甲见状上前抢夺柴刀,在抢夺过程中,梁某甲被柴刀划伤。梁某甲被柴刀划伤后,梁某某继续持柴刀追赶梁某甲,追赶未果后,梁某某持柴刀边敲着公路边的防护铁栏转而追赶另外两名巡查人员梁某丙和于某某,后梁某某被连都派出所支援民警制服。经封开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2020年3月13日作案时,被告人梁某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柴刀一把;2.到案经过、处警经过等六份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两份;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处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作案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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