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7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河南省郸城县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5时左右,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在洛阳市洛龙区**小区**栋**单元**室进行涉嫌赌博核实查证时,被告人梁某某多次谩骂、踢打出警民警,阻挠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监控及伤情照片;4、查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蒙
检察官:何小文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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