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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妨害公务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51988********,侗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镇**村**号,因妨害公务罪嫌疑,于2019年4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院2019年4月18日批准,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坪山区南布村与几名朋友在一家餐厅的门口吃饭饮酒,因住楼上的胡某某在阳台凉衣服时有水滴滴到餐台上,双方发生争吵,坪山分局民警接到胡某某报警后出警到现场时,被告人梁某某拒不配合工作,民警和队员将其带离现场时,被告人梁某某极力反抗并咬伤民警徐某某的右前臂,致其轻微伤,随后民警和队员一并将被告人梁某某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硕扬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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