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妨害公务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8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甲**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长兴县**街道一酒吧与他人发生冲突,酒吧工作人员报警。后长兴县公安局**派出所接警后至现场处警,被告人梁某某在该酒吧门口采用肘击、脚踢的方式,对处警民警姜某某、李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梁某某被传唤至长兴县公安局**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在民警姚某某对其进行搜身检查时,采用头撞的方式将姚某某撞伤。经法医鉴定姚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曾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伤势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  佳

检察官助理:庄月萍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