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行至本市丰台区东大街地铁站西侧100米处,因琐事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民警出警后,被告人梁某某拒不配合工作,殴打民警李某某,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北京丰台医院,殴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吴某某、崔某某。经鉴定,民警李某某、吴某某、崔某某均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6月6日18时许在北京丰台医院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诊断证明书、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约束至酒醒决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崔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崔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执法记录仪录像、丰台医院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羊琳琳
检察官助理 耿 欣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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