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拒不到案,于2015年5月8日被批捕在逃,2019年10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5日9时许,湛江市麻章区**镇**村三百多村民举着横幅、小彩旗聚集在湛江市**大门口,要求**赔偿**村被征用的海滩涂的补偿款。公安民警在现场维持秩序,阻拦**村民进入市**。被告梁某某持小彩旗与部分村民冲击站在市**门口的民警,导致多名民警受轻微伤及其中一民警差点摔倒。接着,梁某某又与部分村民在市**门口阻拦过往车辆。10时半左右,一民警抓住上访村民中的王某某,梁某某为阻止同村的王某某被抓,抓住该民警的左手并在左前臂咬一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及值班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访过程中,结伙冲击、推打及咬伤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全案,建议在7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处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光强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2657****;
2.案卷材料伍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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