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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道**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7年以来,在自己所有的衡阳县**镇**路2-3号门面内开设足浴按摩店,通过张贴招工信息招揽卖淫女王某某、蒋某某等人在其店中卖淫。被告人梁某某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有时也负责招揽联系嫖客、收取嫖资,卖淫女所得嫖资其抽成30%,共非法获利12780元。经查实: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卖淫女蒋某某与嫖客杨某某在衡阳县**镇**旅社207房内进行了一次性交易,杨某某用现金付嫖资80元,事后,梁某某得分成30元。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向嫖客陈某某推荐其店内的卖淫女王某某,王某某与陈某某在梁某某的店内进行了性交易。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某与陈某某又在梁某某的店内进行了一次性交易。

3、毛某某为了嫖娼,与梁某某加了微信进行联系。2019年11月29日晚上,梁某某通过视频向毛某某推荐了卖淫女王某某,并谈好包夜费为500元,后毛某某在衡阳县**镇**客栈358房间与王某某发生了性交易。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安排王某某到衡阳县蒸阳旅社与毛某某发生性交易。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指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蒋某某、毛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在其所有店面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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