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6********,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4月至5月间,在五华县**镇**路一公司家属楼**房内多次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员:李金惠
郑颂谦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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