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绰号“*万”,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6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德庆县**街道**居委会**路**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德庆县人民法院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位于德庆县**街道**居委会**路**号的旧屋中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约10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4)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5)电子证物;(6)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给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鸿
检察官助理:黄雪琴
2020年12月9日
附:
1、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2、案卷2卷,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