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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街道**号。被告人梁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27日被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社区戒毒三年;又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5月9日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再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6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梁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在其所有的苏G6****轿车内,容留孙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将苏G6****轿车开至连云港市海州区碧桂巷附近,在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将苏G6****轿车开至连云港市海州区碧桂巷附近,在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梁某某将苏G6****轿车开至连云港市海州区石鹏名居附近,在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将苏G6****轿车开至连云港市海州区碧桂巷附近,在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将苏G6****轿车开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四季农贸市场附近,在车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手机微信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吴某某、高某某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亚茹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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