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凌晨容留翁某某景某某租住的宝安区**岗*巷*号***房吸食冰毒, 于2019年11月底容留梁某乙在其上述住处吸食冰毒, 于2019年11月中旬容留“阿某某”在其上述住处吸食冰毒。2019年12月11日,民警将梁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旭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涉案手机、吸毒工具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