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85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2007年2月2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06年9月4日起至2011年3月3日);因寻衅滋事和吸毒,2017年7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同日由该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2018年5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5月3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提供资金给谭某某并由其提供身份证在涟源市火车站旁豪庭大酒店开了602房,梁某某在该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谭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8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梁某某在涟源市洪水岭山上,容留吸毒人员谭某某和“辉某某”在其湘******的小车内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8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梁某某提供资金给谭某某并由其在涟源市东泰店开了511房,梁某某在该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谭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提供资金给谭某某并由其提供身份证在涟源市东泰店开了308房,梁某某在该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谭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涟源市东泰宾馆308房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住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庆林
代检察员:李勇南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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