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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42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住珠海市斗门区**镇**村**路**号,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7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8日21时许、2017年5月30日21时许、2017年6月22日21时许及2017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四次在本市斗门区**镇********号住处二楼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康师傅冰红茶空瓶子以抽水烟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7月7日9时许,梁某某在本市斗门区**镇****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洁萍

2017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有关涉案款物一并移送法院判决。

相关法律条文:【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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