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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西秀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21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乡**村**组家中和车上共三次为其和陈某某吸食毒品提供吸毒工具和场所。经鉴定,梁某某、陈某某的毛发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吸毒工具上检测出该二人的DN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搜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叶强

                              检察官助理 王华春

                              2020年6月24

                                   (院印)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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