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位于仁某某**镇**街**号的门市内容留夏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位于仁某某**镇**街**号的门市内容留夏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位于仁某某**镇**街**号的门市内容留夏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电话:18384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