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日产小汽车到信宜市**镇**桥头停下,叫方某某、王某某、谭某某三人到来,提供海洛因,让方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在车上用针筒注射海洛因。同时梁某某亦吸食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梁某某的身份信息,(2)扣押及发还文书,(3)吸毒人员方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对吸毒地点照片的指认;2.证人方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察笔录,(2)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一次容留3人在其车上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逮捕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