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叫罗某某、袁某某、蓝某某到其位于信宜市**镇**村**号自建屋二楼房间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自已亦参与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梁某某的身份信息,(2)抓获经过及强制戒毒所谈话教育记录,(3)梁某某、罗某某、袁某某、蓝某某对吸毒地点照片的指认;2.证人罗某某、袁某某、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2)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一次容留3人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逮捕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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