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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8〕33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8日至10日间,被告人梁某某在自己位于横县**镇**村**号的家中,多次容留谢某某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8日21时许,谢某某携带毒品去到被告人梁某某家中,两人一起在梁家民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吸毒后谢某某离开梁某某家。

2.2018年5月9日21时许,谢某某携带毒品去到被告人梁某某家中,两人一起在梁家民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吸毒后谢某某离开梁某某家。

3.2018年5月10日20时许,谢某某给被告人梁某某50元钱去购买毒品,梁某某购买毒品回来后与谢某某在梁某某家中一起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少许毒品可疑物、吸毒工具锡纸1张、吸管1根和打火机等。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锡纸、吸管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锡纸、吸管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等;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毒品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二年内多次向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恒

2018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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