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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梁某某,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溪区**街道******(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街道**社区****)。被告人梁某某曾因吸毒,于2001年11月15日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并强制戒毒;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06年9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08年5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1月22日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吸毒,于2014年3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7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梁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室其住处,先后4次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1.2020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第二天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3.四、五天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20年6月27、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梁某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估价委托人函、安置通知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坦白、检举线索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鹿某某、潘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维萍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江苏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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