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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51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社**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22日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于2010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6月10日租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号**房。2019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房间容留梁某江、周某、周某华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19年11月2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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