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逮捕。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于2013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住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房,容留吸毒人员庞某某、黄某某吸食海洛因,并收取黄某某100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住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房,容留吸毒人员庞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吸食海洛因,并收取庞某某100元人民币。
3、2019年10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于在其住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房,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海洛因,并收取黄某某1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1日20时许,民警在横岗街道**广场楼下抓获梁某某,并在其住处缴获两小包毒品。经称重和鉴定,两包毒品共净重0.11克,均检出海洛因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毒品两包;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尿检报告、称量、取样笔录等;3.证人证言:黄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光碟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正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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